为推进佛山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
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
邮编:528000
电话:
83383717
电子邮件:
发至邮箱
fsamr_xyk@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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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奖励对象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所指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以往统计名称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下称市场方)。
在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范围清单内完成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的农贸市场。
奖励资金
《办法》所指奖励资金,分为升级改造奖励资金和星级评定奖励资金。
升级改造奖励资金指按照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有关要求,于2021—2023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并符合《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农贸市场,由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星级评定奖励资金指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于2023年6月底前申请星级评定,且符合《标准》规定星级标准的农贸市场,经评定后由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其中星级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及五星级。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我市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便民的原则。
奖励项目及标准
●升级改造奖励项目
纳入升级改造范围的农贸市场按照《标准》完成升级改造达到相应改造档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升级改造奖励资金。
●星级评定奖励项目
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按照《标准》对通过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贸市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同时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评定条件的,按最高星级标准进行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规划,确定资金奖励标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进情况,对资金奖励安排或其他进行适当的调整。
资金申报、评审与奖励
●申报
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可同时申请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两个奖励项目,也可单独申请升级改造奖励项目。申请星级评定奖励须先完成升级改造并达到任一档次。
奖励资金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30日前。奖励资金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出台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材料要求与文本格式。由各市场方提出申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奖励条件审核,并依照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奖励。
●评审
申请升级改造奖励
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升级改造奖励。对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允许市场方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通过验收的,给予升级改造奖励。重新申报验收仍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奖励。
●申请星级评定奖励
采取大众参与、第三方评选、部门审定的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对应星级的评定奖励,具体评定方式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规定相关配套文件。对不符合《标准》最低星级标准的,允许市场方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符合《标准》的,给予对应星级的评定奖励。重新申报验收仍不通过的,不予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将拟奖励名单及金额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奖励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列入奖励名单。
●奖励
奖励资金由农贸市场所在区承担为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2.5:7.5的比例承担。市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的原则实施。
监督管理
获得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星级评定奖励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查实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不再允许其申报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资金奖励为一次性、阶段性奖励。为巩固升级改造、星级评定工作成效,实现对农贸市场的长效、综合管理,从2025年开始(2025年第一次),每两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一次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对评定的星级农贸市场只授予星级牌匾,不再发放奖励资金。对不符合星级标准的原星级农贸市场予以摘(降)星、除牌。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责任编辑:关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