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新闻】4月1日起,佛山物管条例正式实施

来源:触电新闻 时间:2021-03-18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3月18日上午,《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佛山市新闻发布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人介绍了《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条例》涵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共六大章节,有具体法条73条,其中不少法条体现了佛山特色和亮点。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建引领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介绍,《条例》参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规范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党的活动。

  据了解,住建局在围绕着党建进小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佛山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蔡克强透露,目前全市有1957个小区,到目前为止有483个小区成立了党支部禅城区、顺德区的两个小区已经首次纳入了广东省10个党建试点城市。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尽早实现全覆盖,今年的目标就是在整个佛山市一半以上的小区成立党支部,打造先锋品牌、红旗小区。

  贯彻实施民法典,夯实业主自治基础

  《条例》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确立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利、维护利益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的具体内容、程序、筹备组人员确定等相关内容,确保筹备组能够及时成立、工作能够及时开展。同时确立业主大会在小区管理中的支配地位,细化首次业主大会的成果,根据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的不同结果,有针对性的推动首次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信息化方式,提升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便捷性。

  《条例》更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机制,确立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退出、递补等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和细化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细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有关工作要求。

  同时,为保证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有关住宅小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明确镇政府(街道)要主动指导、协助业主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集体表决,并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条例为业主大会的成立营造了条件,此前有两个条件,一是20%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就可以了,二是交付使用的面积达到50%以上也可以了,现在的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新增一条: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面积占比30%以上。”蔡克强表示。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依法确定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养护责任

  《条例》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未能够依法落实水、电、气等设施的管养职责问题进行规范。

  首先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住宅小区在专业经营设施管养职责的划定、验收和移交程序和标准,确保有关设施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承接手续明确规范。同时,《条例》明确已建小区的移交责任主体,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落实。更是明确管养费用应当依法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确保管养工作能够及时有序开展。

  保障业主合法收益,规范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

  公共收益问题是广大业主非常关心的焦点问题,《条例》针对公共收益长期以来范围不清、监管缺失、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明确以下重点:

  一、明确和细化公共收益的范围,准确界定公共设施、设备(例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篮球场、游泳池、会所等)的使用,占用公共场地(例如,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等)等的收益明确纳入公共收益范围;

  二、依法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用途,以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主,其他用途仍需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使用;

  三、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监管具体举措和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明确物业服务人代管公共收益时,可以依法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

  蔡克强透露,在具体的工作落实中,还将会通过加快建设智慧住建的信息化系统、公共收益的公示情况纳入正在草拟制订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品质分级规范》、畅通举报投诉的渠道等措施保障公共收益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地使用。

  突出行政执法进小区,明确执法单位责任

  《条例》中规范部门职责表述主要突出行政执法进小区,强调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刘高林表示,《条例》比对已颁布施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增加有关城管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表述,明确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同时《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影响业主大会召开、与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等违法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夯实业主自我管理基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