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发布 开启广佛协同立法先河

来源:佛山新闻网 时间:2023-05-23

  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黄银华报道:523日上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颁布实施时间和主要特点、内容进行介绍。《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分别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附则等,将于202371日起实施。  

发布会现场。吴昔芳摄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包括开启广佛协同立法先河,助推广佛全域同城;依法授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权,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衔接和管控,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强化公交引领发展模式,助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健全安全保护区制度,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着眼大湾区轨道发展,健全互联互通机制。《条例》的制定是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第一个成果,打响了“轨道上的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第一枪”,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制度协同提供了一个“样板”。

  通过立法推进广佛全域同城,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会上,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介绍,自2010年广佛线首通段通车以来,佛山地铁二号线一期、三号线(首通段)、广州地铁7号线一期西延顺德段已投入运营,四号线一期、十一号线、二号线二期等多个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进入工程建设和准备阶段。目前广佛地铁运行总里程达38.84公里,从开通之初日均客流量不足10万人次,到现在日均客流量达50.17万人次,最高峰客流量达67.72万人次,已成为连接广佛两地交通运输的主力军。广佛两市互联互通规划方案体系由18条衔接通道组成,由南至北覆盖广佛城市交界线,基本实现广佛轨道线网的全面衔接,广佛全域同城将迈向新的高度。

  刘高林介绍,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的线路急剧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规划控制任务更重,保护区管理与设施保护工作更加严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管理模式的一致性、管理养护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的协同性、行政处罚的统一性,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同时,前期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期间积累了不少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

  《条例》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佛山市地铁集团总工程师朱建峰表示,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不断建设及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活动增多,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基坑开挖、桩基施工、敷设管线等作业行为对地铁结构安全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地铁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日益提升。

  《条例》中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也明确规定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要求,这在法律法规层面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给佛山地铁保护工作开展提供重要指导。佛山市地铁集团将按照《条例》要求,从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时期全面开展地铁保护工作,对沿线建设项目实行“方案可行性审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的全方位管理机制,明确外部作业造成的事故或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流程,开展常态化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全线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处置安全隐患。

  《条例》将破解城市轨道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局长陈卫东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解决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阶段地铁保护、可持续发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三个突出的问题,为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上述三个立法诉求在《条例》中都得以体现。

  《条例》为规划线路廊道的保护设计了“源头控规、事后巡查”两个措施。在《条例》中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及车辆基地等用地控制,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巡查工作,确保外部工程项目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未来实施不产生重大影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阶段,《条例》以初步设计批复为时间节点,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建立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加之运营阶段地铁保护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现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保护机制。

  《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公益性强,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第十一、十二条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以地筹资的相关规定,为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随着佛山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运营线路越来越长、设施越来越多,加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越来越突出,为有效解决佛山轨道交通执法力量不足、跨区协调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参考广州、上海等地市的授权执法模式,《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明确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从而提高佛山轨道交通执法效率,提升佛山轨道运营管理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