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需签补充协议?拒签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时间:2021-06-24 16:48
  买房置业是许多老百姓奋斗的目标,可是不少消费者表示,在买房的过程往往不会“一帆风顺”,地产开发商的无良手段层出不穷。在购房期间,如何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又应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购房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注意识别合同陷阱,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共同营造购房和谐的良好氛围。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25日,罗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合同要求在5月26日前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70万。罗某支付完首付款后,开发商突然提出要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但罗某从没有见过也不知道要签该补充协议,因罗某不同意《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没有签订,开发商不给予办理接下来的手续,罗某认为并不是自己不想购房,而是开发商突然提出要求签补充协议这种行为不合理,遂投诉至佛山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认真研究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调解思路,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补充协议上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过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分析】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何佛元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开发商与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开发商又不给办理接下来的手续,即不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不构成违约。面对这种情况,罗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所交的房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提醒各位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尤其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要特别留意、仔细阅读补充的条款内容。开发商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往往会写入减轻、免除出卖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主要合同权利,加重买受人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陆惠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