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年中大促又要来了?你有一份消费提醒,必看!

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时间:2021-06-16 10:47

  “618”促销活动又来临,各电商购物平台早早打出了促销牌。其实,消费时刻都在我们身边,在选购产品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促销阶段购买低价格产品要关注哪些细节?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618”购物街消费期间注意识别消费“陷阱”,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共同营造放心购物的良好氛围。

  

     

  【案件简介】618快到了,不少健身房开始年中大促销活动,消费者小张看见优惠力度大便办了张年卡,谁知道刚办卡不久,疫情就来了,小张向健身房提出顺延健身卡期限,健身房一口拒绝并表示疫情期间健身房也没有收入,所以不能顺延健身卡期限。那么究竟能不能顺延呢?健身房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

  【消费提示】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时最好与商家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可抗力或疫情防控等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如约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退回停业期间的费用或顺延健身卡的期限等。

  另外,消费者在促销期间优惠办卡时,应让商家明确承诺即使以优惠的价格办卡,但仍会提供全面、完整的服务,保证价格打折而服务不打折,避免出现争议。商家也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应对疫情等类似情况的和解办法,以更优质地服务赢取企业良性发展的机遇。

  【点评】

  1.商家与消费者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

  2.商家如果因疫情防控要求停业,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3.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要求商家采取适当延长健身卡的期限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4.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应尽快向当地的消委会投诉。

 
  
 

  【案件简介】消费者在淘宝购买了30件演出服准备给孩子在六一儿童节表演,收到快递没验货,在表演前一天开箱时才发现演出服的质量均存在问题,经与商家沟通,其所购买的演出服是量身定制的,不接受无理由退货,且收到快递后没验收,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

  【消费提示】佛山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建议消费者收货后应及时验货,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商家或快递,避免维权有理无据举证窘境。

 

  

 

  【案件简介】本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小名为花花(真实姓名为王某,以下简称销售,销售自称为佛山市友惠家家居有限公司员工)转账8980元(前期已于2021年1月30日支付宝转账1000元作为定金,共9980元)购买主卧床、2.9米沙发和脚踏、一桌四椅,并交代定做时间为10天,销售已于2021年4月5日将床送至收货地址。但至今未收到沙发和餐桌椅(沙发和餐桌椅是销售联系另外厂家定制,但本人是将全部货款交于销售,销售表示沙发和餐桌椅也在销售这里下单)。本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销售提出退款,未果。销售于2021年5月初删除本人微信、拉黑电话,联系不上。

  【消费提示】

  1.避免将网购平台的交易转为微信等其他私下交易。

  2.如消费者特殊情况下选择私下交易(例如微信),建议消费者要审查卖家资质,并尽量分期或货到付款。

  【点评】

  私下交易往往价格更低,消费者一旦抵不住诱惑,就有可能落入陷阱,没有第三方平台介入担保,无法查明双方交易过程,卖家线下所收的货款也无法进行监管。届时,消费者维权将陷入被动。

 

 

  【案件简介】网友小陈于5月10日在小程序上购买了一家火锅餐饮代金券。原价299元的火锅套餐,现在只要99元,消费券有效期为两个月,过期作废。佛山在6月11日通告全市餐饮行业禁止堂食。小陈在通知发出后,到餐饮店消费,原来堂食火锅有配菜等,现在不能堂食,老板说只能打包肉带走,配菜那些就不提供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提示】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绍均律师就预付式消费服务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须认真确认合同签订主体,防止商家搅混主体导致维权难;对合同的内容认真仔细浏览,对不合理、不平等条款须及时提出修改;消费者应直接将款项支付商家的公账,保障资金安全;对接受服务地点确认清楚,是否清晰明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点评】

  6月11日,佛山市通告全市餐饮行业禁止堂食,应当认为已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本案小陈不接受商家提出的只能打包肉走,不能打包配菜的方案,属于就合同变更事宜未达成一致,小陈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相应款项。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发生地震、洪水等情形,疫情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究竟在哪一个时间点,可以认为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呢?这需要考虑合同性质,所在区域、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差别,如本案的优惠券有效期即将期满,小陈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取消消费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符合后续防控措施的要求,应当认定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商家在条款中约定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佛山市消委会认为商家基于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条件设置优惠的有效期无可厚非,但是商家约定逾期不退款属于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

  

  来源: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惠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