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据悉,该《条例》是立法法修改以来,全省首部基层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佛山在基层治理上积极探索,认真践行“枫桥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多发、利益诉求复杂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力量不足、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基于此,《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共24条,聚焦源头预防机制、部门统筹指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将基层治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文,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整合化解纠纷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具体来看,《条例》针对基层在纠纷化解中的专业性不足、化解力量不够、化解难度大等问题,从源头预防、部门统筹、社会参与、信息化管理、矛盾纠纷协商机制、矛盾纠纷化解的受理主体及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源头预防上,《条例》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全过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明确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明确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网格员等开展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为解决基层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面临专业性和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统筹部门力量,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支撑。一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条例》明确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切实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注入专业力量。
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不足、化解难度大的问题,《条例》规定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是鼓励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律师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增强社会参与调解的专业力量;二是鼓励仲裁员、专家学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三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等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对商事领域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四是明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为推动信息化管理,提高矛盾纠纷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基层减负,《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纠纷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解决路径,其中包括强化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功能,实现矛盾纠纷办理的闭环运行等。
此外,《条例》吸收了佛山市村(居)民委员会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的有效经验,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协商机制建设,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协商活动,畅通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