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湾镇街道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查扣一批非法烟花爆竹

2026-02-21 08:06 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郑奕纯 通讯员甘惠兴报道:为切实筑牢春节期间安全生产防线,防范化解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隐患,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月19日,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入半月岛湿地公园周边烟花爆竹销售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销售点检查。/通讯员供图    

  此次检查重点聚焦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隐患,重点核查销售点是否合规经营、产品标识是否齐全、是否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等关键环节,全力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销售点在售的19箱加特林烟花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未按规定实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涉嫌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场对涉案的19箱加特林烟花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立案调查处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蔓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提醒,《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新春期间,石湾镇街道将严格按照“再排查一遍、再梳理一遍”的工作要求,对照标准规范开展烟花爆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要求各店严格落实周边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执行“三条硬规定”(零售店须专人盯守、严禁外人进入仓库、燃放须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及时清理周边杂物,安排专人引导市民到零售店100米范围外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确保市民度过安全、祥和、幸福的春节。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安全隐患极大。

(编辑:林茵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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