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梁建荣报道: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盘活社区公共用房、大力开展社区运营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办法》自2月7日起实施。
社区公共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托育机构)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对我市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原则、规划要求、建设标准、验收程序、产权移交和登记、使用与监督等具体事项进行优化和明确,确保权责清晰、监督到位、配建落实。
《办法》要求,新建社区公共用房应当遵循配建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公共用房原则上应当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办法》指出,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公共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不小于600平方米;属于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的社区公共用房须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配建面积要求,具体配置规模以规划条件约定为准。
《办法》强调,社区公共用房要坚持公益普惠、规范管理、高效利用的使用原则,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编辑:梁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