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梁建荣报道:记者获悉,《佛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满足公众对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需求。
《办法》指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医疗急救指挥机构以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共同组成,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调度等工作。急救网络医院应达到二级以上医院标准,条件不允许的地区可以放宽至一级以上医院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调度员、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以及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办法》要求,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均应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办法》强调,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办法》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编辑:黎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