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司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该手册立足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性调整,结合近年来佛山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公司从设立到退出的全流程高频法律风险,聚焦决策、融资、管理等环节,逐一列明风险提示、典型案例与相关法条。
据悉,《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佛山作为经济总量超1.3万亿元、市场主体超170万户的制造业重镇,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对以法治赋能企业治理、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紧扣市委“十五五”规划部署及“再造一个新佛山”核心目标,奋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资国企改革深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全市重点工作落地见效,佛山中院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全面分析近年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紧扣《条例》与新公司法的核心要求,聚焦企业治理关键环节,编制形成本手册,力求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转化为企业内部可落地、可执行的风险防控举措。
“手册内容全面覆盖公司资本、决策、融资、管理及退出五个方面。”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针对公司资本,提示企业应合理设置出资期限、规范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须依约足额出资,区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法定程序,增资过程中避免不当稀释股权,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与优先认购权,并规范利润分配,防范违规分配风险。针对公司管理,指导企业通过章程设计预防治理僵局,保障股东知情权,规范运营流程;落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规范印章与财务管理,防范盗用滥用及财务混同风险。”
该手册注重实践指引、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相结合,力求为企业提供一本“看得懂、用得上”的风险防控实用指南,助力佛山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目录】
一、与公司资本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理设置出资期限与规范股权转让
(二)股东应当足额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三)形式减资仅用于弥补亏损,实质减资需履行法定程序
(四)增资过程避免不当稀释股权,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与优先认购权
(五)规范利润分配行为,防范违规分配风险
二、与公司决策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确保公司决议程序与内容合法合规
(二)规范股东表决权形式,防范表决权滥用
(三)合理设置股权比例,避免公司治理僵局
(四)有效规制关联交易,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三、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审慎订立对赌协议,确保公司行稳致远
(二)正视公司间融资的风险,构建公司融资合规路径
(三)公司须依法诚信使用金融机构借款
(四)公司为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谨慎
四、与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妥善设计公司章程,规避公司治理僵局
(二)保障股东知情权,规范公司运营流程
(三)落实董监高信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四)及时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规范印章管理,防范盗用滥用
(六)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混同风险
五、与公司退出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须符合特定条件
(二)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清算
(三)公司不可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
一、与公司资本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理设置出资期限与规范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与股权转让行为,直接关系公司资本稳定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中,部分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设置过长的出资期限、转让未实缴股权逃避义务,或在公司面临债务压力时恶意转移股权,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股东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
1.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应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与自身的实际出资能力,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且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并载明于公司章程。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施行后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股东需明确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受让股东在受让范围内承继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义务,在公司资本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受让股东需就未实缴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让股东对转让前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也需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需审慎核查股权的实缴状况,避免受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
3.新公司法施行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注意留存股权估值、交易背景等证据,以证明交易的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被债权人起诉且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或近乎无偿,受让人缺乏履行出资义务能力,且交易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出让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系于2021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股东甲等四人认缴出资期限至2079年12月31日,均未实缴出资。2022年,11名原告与A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并预付课程费用。2023年3月,甲等四名股东在明知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以零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乙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同月,A公司发布停业公告,停止经营,导致剩余课程无法履行。后A公司与原告签订《退费确认单》确认应退费用,但未按约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由A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并要求甲等四名股东、乙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公司违约责任认定:A公司擅自停业,导致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且已与各原告签订《退费确认单》,故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2.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乙作为A公司停业时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原股东出资义务:甲等四人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以零对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且未将已收取的学员课程费用随同移交,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决策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确保公司决议程序与内容合法合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若存在程序违法、内容违规等瑕疵,形成的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确保会议通知、签到、记录、表决等环节规范透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效力争议。
【风险提示】
1.公司决议被认定无效的核心原因是内容违法违规,决议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违法分配利润、突破法定出资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公司在作出决议前应当开展合规审查,重大事项邀请法律顾问出具专项意见,确保公司决策合法有效及合乎全体股东权益。
2.公司决议可撤销的主要情形有两类:一是程序存在瑕疵,如召集人不适格、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股东、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二是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涉及法律强制规定)。因此,建议严格按章程规范会议召集、通知、表决流程并留存记录,同时,在作出决议前核对章程,确保内容无冲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包括:未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规定比例、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标准。为此,公司应当完善章程,明确会议召集、通知、表决流程及通过比例,同时规范会议程序,按要求提前多渠道送达通知并留存凭证,全程记录会议过程且确保签名真实,还要在会前核查股东资格与表决权,特殊事项执行表决权排除,准确统计表决结果。
【典型案例】
A公司股东为甲(持股76%)、乙(持股12%)、丙(持股12%),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15日,A公司先后召开股东会,甲、乙出席了两次会议,丙均没有出席,经甲、乙表决同意,依次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股东会决议二。后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A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一以及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所主张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形成于2022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15日,丙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并未超过六十天的除斥期。丙主张A公司未通知其参加案涉两次股东会,而A公司虽称曾有通知丙参加会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会召开前按照公司章程通知丙参加股东会。A公司没有通知丙参加案涉股东会,剥夺了丙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丙主张撤销案涉两个股东会决议,法院予以支持。
三、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审慎订立对赌协议,确保公司行稳致远
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约定未来业绩等目标,未达标时融资方需向投资方补偿的协议。对赌协议能够帮助公司快速获得融资,绑定投融资双方利益,激励公司提升业绩,但是也应看到,业绩压力可能迫使公司短期逐利,忽视长期发展,且未达标补偿可能加重公司财务负担,极端情况下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风险提示】
1.部分对赌协议包含与公司对赌的内容,其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因为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仅允许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进行回购的规定,即公司回购股权需先履行减资程序,如果公司因故未能履行相应程序,可能导致公司回购股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作为回购义务人是一种更为务实选择,如果投资方坚持要求目标公司也承担回购义务,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对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并严格履行担保决议程序。
2.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业绩不达标需承担补偿责任、股权稀释或控制权旁落、财务压力剧增、经营决策受投资方干预等风险。因此,公司作为接受投资的一方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需做到以下:设定合理业绩目标,结合行业趋势和公司实际能力,避免过高承诺;明确补偿方式与上限,优先选择股权补偿而非现金补偿,降低财务压力;细化协议条款,限制投资方对日常经营的干预,保留核心决策自主权;做好资金规划,预留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的补偿支付需求。
【典型案例】
A股权投资中心与B公司股东甲签订《增资合同书》,约定如B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的90%,A股权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甲连带且无条件的支付现金给A股权投资中心作为补偿;如B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的80%或未能依照增资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符合约定的审计报告或核查报告,A股权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甲回购A股权投资中心持有的B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后因无符合约定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股权投资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业绩补偿并回购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后,B公司股东甲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自愿处置所达成的合意,相关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B公司向A股权投资中心发送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既不是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亦未注明无保留意见,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根据该约定,如B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审计报告,则当年实际净利润应视为零。同时,《补充协议》是基于B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设定金钱补偿、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条款、股权回购条款的设定目的不同,相互之间亦无抵触,且补充协议未对条款的适用作出限制性约定,可以同时适用。因此,判决股东甲向A股权投资中心支付现金补偿,并回购股份。
四、与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落实董监高信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董监高信义义务包含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大核心,忠实义务可遏制利益输送、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被侵占,勤勉义务能督促董监高审慎决策,避免因失职导致经营风险。落实董监高信义义务,既能保护中小股东与债权人权益,又能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信任度,是维护公司稳健运营与治理效能的核心保障。
【风险提示】
1.新公司法进一步量化了忠实与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在忠实义务方面,明确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行为的具体禁止情形,要求董监高对近亲属及控制企业等关联方进行全面披露,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表决且关联董事回避;在勤勉义务层面,确立“合理注意+商业判断”双重标准,要求董监高决策前充分收集信息、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对股东出资核查、减资程序监督等法定义务建立履职台账,留存书面凭证。
2.公司应健全董监高履职保障与约束体系:一是优化决策流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对重大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实行“双重审议+第三方审计”,防止个人独断决策;二是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新公司法新增责任条款,定期开展资本维持、利益冲突防范等专题培训,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三是引入数字化监管手段,通过区块链存证记录决策过程,利用大数据监测异常资金流向,提前预警违规风险。此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监高离职后追责机制,避免责任悬空。
3.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将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多重追责。民事层面,违反忠实义务的不当所得需全额归入公司,因过错导致公司或股东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其侵权的,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层面,针对虚假申报、违规决策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等处罚;刑事层面,刑法修正案已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扩展至所有企业董监高,若存在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将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系B公司持股46%的股东,甲为B公司董事,且甲先后持有A公司100%、99%股份。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B公司分五次向A公司借款共4950万元,并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和承担A公司收取利息产生的相关税费。B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在B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情况下,甲控制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通过出借款项方式收取B公司高额利息和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B公司利益,甲、A公司应将已收利息和税费共943.5万元返还B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甲担任B公司董事期间,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名义出借款项予B公司的行为,属于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该借款因无公司章程允许和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通过,不满足自我交易的正当程序。在甲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借款对价公允、合理必要情形下,其出借款项以收取高额对价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禁止的不当自我交易,违反对B公司的忠实义务,B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条件业已成就。归入权除填补公司损失外,还具有剥夺董事所有不法收益的惩戒性质和防止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威慑作用,故认定甲收取的全部利息及税金均属不法收入,判决甲向B公司返还已收取的943.5万元。
五、与公司退出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清算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进行清算,是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对公司自身及股东而言,清算是厘清公司资产与负债、了结一切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合法终止的唯一途径;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其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最后保障。
【风险提示】
1.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负有组织、完成清算责任的主体。新公司法实施前,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新公司法将清算义务人明确为董事,并进一步明晰了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期限以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启动并规范执行清算程序,具体包括: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全面清理资产、债权债务;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制作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等。
2.公司解散应当及时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程序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清算组如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自2022年始拖欠甲款项未付。2023年1月,乙、丙作为A公司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由于经营不善原因解散公司并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为乙、丙、丁,由乙担任清算组负责人。2023年3月,向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报告内容为A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乙、丙作为A公司的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真实、有效,保证清算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合法。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返还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虽然A公司已办理清算手续并已注销登记,但乙、丙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甲,并在全国或者A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乙、丙应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乙、丙就案涉债务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敏珊 通讯员冷瑞雪
(编辑:黄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