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网络是城市的“信息神经”,承载着党的声音、新闻资讯、文化娱乐以及各类应急预警信息的安全传输。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关乎每一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01这些都属于广播电视设施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受保护的广播电视设施主要包括:
(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3)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02破坏广电设施需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破坏广电设施警示案例
蚌埠市个人挖掘损坏线路案:2024年,徐某某挖掘作业挖断电视信号线路造成中断,造成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依据条例罚款1000元。
夷陵区施工人员剪断光缆案:2020年“十一”前夕,某施工人员作业剪断光缆,致4个乡镇1.1万电视用户及7000宽带用户信号中断。最终对施工人员罚款1万元、赔偿2万元。
营口吴某偷接信号割缆案:2002年12月,吴某为偷接有线电视信号,割断网络光缆,造成3000户居民信号中断22小时。法院以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是施工疏忽还是故意破坏,只要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轻则面临高额罚款,重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承担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
04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倡议
作为广州市内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和管护单位,我们郑重倡议:
施工单位:作业前若涉及广电光缆、线缆等周边区域,请务必提前与广东有线或属地广电部门沟通确认;
市民朋友:发现广电设施损坏、线缆裸露、线杆倾斜等隐患,请及时拨打110或广东有线客服热线 96956;
所有人:不攀爬发射塔,不在设施周边焚烧、取土、堆放杂物,主动宣传广电设施保护知识。一根光缆,连接千家万户;一处设施,守护信息安全。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筑牢广播电视的安全防线!
(编辑:黄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