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
广电设施维系民生福祉
携手学习安全知识
筑牢防护防线
PART.01
哪些属于广播电视设施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受保护的广播电视设施主要包括: (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3)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ART.02
破坏广电设施需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03
我们能做什么
保护广电设施,需要你我的共同参与:
不参与、不纵容任何破坏的违法行为;
不为违法行为隐瞒、窝藏,自觉遵纪守法;
发现有人破坏或盗窃广电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打 110 举报;
身边有施工项目的,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避免误挖破坏。
(编辑:黄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