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 做好“面对面”警示教育

2025-12-24 23:37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新闻网

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罗令宙通讯员梁睿彤报道: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高明法院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代表到法院“直击”该案庭审现场,以鲜活案例为警示,依托旁听庭审做实廉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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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2月17日,该案在高明法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某能源集团的高级总监及两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建设公司、某贸易公司等6家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协调工程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等法律,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环节,法庭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深刻反省自身行为。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12月19日,高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若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庭审现场同时也是廉政课堂,此次旁听庭审活动极具警示意义!”庭审结束后,一名旁听人员表示此次旁听以鲜活案例为镜鉴,起到了很好的廉洁教育作用。

(编辑:黎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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