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世界电信日,让我们一起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吧!

2025-05-17 08:34 来源:广东网络广电

今天(5月17日)是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也正值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三电”(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国计民生,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三电”知识吧!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哪些?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什么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大多处于户外,分布广,线路长,防护难度大,给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盗窃、破坏广电设施现象屡禁不止。

当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传输,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如果贻误险情排除或者群众疏导,后果极其严重!

破坏广电设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倡议

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不为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梁智鹏)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