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实事案例

2025-04-29 19:40 来源: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7日,某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在对某某棋牌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相关法规,确认违法事实后,决定给予作出相关处罚。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选择非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 号)和《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 01-1,类别:公共娱乐场所),符合较轻违法的情形,量罚区间(A):3万元≤A≤3.5 万元。拟给予某某棋牌有限公司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梁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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