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万元电动自行车竟是“比赛车”,不能上牌上路成“冤大头”?

2024-01-15 11:05 来源: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买电动自行车就是为了骑行,如果明确知道不能上牌、上路,我们肯定不会买。”近日,市民麦先生向天天315栏目爆料,10月底花万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事后才知道该车属于改装的“比赛车”,不能上牌上路。他要求退货退款,被商家以“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为由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纠纷拖了近一个月仍未解决。

麦先生曾通过12345等渠道投诉,但一直没有结果。

直击

万元买了改装车想要退换遭拒绝  

10月31日下午3时许,麦先生与女友在禅城体育路佛山汇洋行看中一辆摆在店铺门口的电动自行车。据麦先生描述,店铺老板告知该车属次新车,只行驶400公里,售价10700元。因为喜欢,麦先生当即扫码支付,并于当日下午5时骑走车辆。离店时,商家未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及收据。

麦先生万元买到的改装车。

当晚,麦先生却被朋友告知,其所购车辆属于改装车,且没有购车发票等材料,不能上牌。麦先生马上前往佛山汇洋行,与店铺老板沟通,希望可以退掉车辆,但店铺老板以“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麦先生称10月底购买该车辆时,行驶里程已超4900公里。近一个月后,驶里程超5000公里。

事后他找人查验,发现该辆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避震、刹车、电机、轮毂等部件都改装过,且车辆行驶里程已有4900公里,这类改装车不能上牌上路。

“车辆不能上牌上路,我买回去当摆设吗?”麦先生称,他今年刚参加工作,购车款都是刷信用卡,本意想买辆出行代步车。但因为是初次购车,对车辆情况一知半解,也没有索要票据等。尽管随后他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投诉,始终无法解决。

调处

是否提前告知不能上路成最大争议

11月24日,记者和麦先生前往佛山汇洋行。店铺老板娘张女士称麦先生购买的车辆属于静态的展示车,只能在特定的场地中展露,不能上牌上路,因此收据已标注“比赛车不能上牌”字样,这些情况都有和麦先生及其女友解释过,且麦先生女友也在收据上签字了。

麦先生提供收据,其称11月20日晚才拿到该收据。

麦先生却称购买时对方从未提到“展示车”“比赛车”等字样,且收据上的“比赛车不能上牌”字样是店铺是后来加上的,此前并未知情。尽管张女士随后拿出11月20日当晚监控视频,以此证明麦先生已收到收据,不存在后来加字情形,但麦先生却对视频时间及内容均表示质疑。

当记者建议店铺拿出10月底购车视频,确认店铺是否说明是展示车、当时是否开据收据等事实时,遭到了张女士拒绝。她表示麦先生买的是其本人收藏车,属私人交易,与店铺无关。

11月30日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起纠纷仍未解决。

律师说法:

交易如构成重大误解可以申请撤销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特约新闻评议员、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律师指出,本案是消费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真实情况”就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等要素。就案涉电动车的买卖而言,能上牌能正常上路行驶,是电动车这类商品应当具有的一般通用用途和功能,也是消费者购买该电动车的基本目的。而至于商家所辩称的收藏、展示等用途,则为该商品的特殊用途。在没有事先确认消费者购买该车的目的是用于收藏的情况下,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该车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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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店铺。

蔺存宝指出,就像案涉这辆电动车一样,它到底是展示车、收藏车,还是能正常上路行驶的车,只有商家最清楚。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家已经明确告知麦先生该车是展示车,不能上路,而麦先生就是为了收藏展示目的而决定购买的,否则该交易侵害了麦先生的知情权。

如果麦先生在商家未事前告知,自己又不清楚案涉电动车用途的情形下购买了该车,则麦先生的本次购买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麦先生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商家退款退货是合理合法的。

针对张女士称该车辆属于麦先生与她的私人交易,蔺存宝称这涉及到上面提到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如果商家在达成交易之前,明确告知麦先生,该电动车的“主人”是张女士,而不是该销售店,则该商家的抗辩理由成立。否则,从一般交易惯例和生活常识来看,消费者来到一家公开经营的店铺,其有理由相信店铺内销售的商品是商家的,买卖行为约束的主体也理所当然的是该商家和消费者。

蔺存宝建议消费者麦先生依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此外,法律还规定,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文、图、视频/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编辑:杜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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