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黄碧云 通讯员佛任宣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佛山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辆次超限超载货车可罚源头单位2万元。
近年来,随着我市公路建设快速发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现象严重。不仅给辖区内公路及桥梁形成巨大危害,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也直接威胁到交通安全。条例指出,佛山将在辖区内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按照全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
根据条例,货运源头单位不传输或者不实时传输货物装载配载信息数据至治超系统,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辆次处2万元罚款。货运源头单位出现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的,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装载配载的,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每辆次处2万元罚款。
条例同时还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扰乱检测秩序或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