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文件起草过程
2016年5月,我市被纳入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 为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市食安办即着手开始起草《佛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及规定的基础上,参考了《佛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等做法,在充分征求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委、市政府审定,《佛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在5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办法》有关内容
《办法》共6章23条。
一是明确了有关定义。如《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共同担当,共同负责。
“一岗双责”是指市、区、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市、区、镇(街)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本办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联的部门。
三是明确了工作原则。如《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协调、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是明确了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按照“全面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包括: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统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做到一同决策部署、一同推进落实、一同考核评价;以及党委要定期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等。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五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落实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行政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工作部署。
六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对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务必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健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体制,打造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分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七是明确了监督考核有关问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每年初向各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食品安全目标任务,并统筹开展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
各区食安委负责组织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镇(街)的考核。
上级党委政府可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办法》紧密结合佛山实际
(一)广泛的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市、区、镇(街)三级体系,以及食安委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党政双责。确保全市范围内普遍的参与度,形成严密的网络和架构。
(二)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紧密结合。内容糅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7项标准39项任务,并把我市的食品安全“十大重点工程”渗透其中,加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社会各界社会共治任务的承担。目标清晰,责任明确。
(三)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第四条,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