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检察院推出16条措施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佛山市2016年“企业暖春行动”工作方案》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近日,市检察院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同时发布“佛山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市检察院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保障我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措施符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市检察院组成以黄黎明检察长为组长的调研组深入五区民营企业开展调研,与工商联、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家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状况,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措施》。
《措施》共十六条,分为五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促保护,内容体现在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从法律政策界限及执法办案尺度方面提出措施,强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方面严格区分“六个界限”,以及慎重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
第二部分为重打击,内容体现在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提出措施,一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扎实推进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为民营企业营造规范的行政执法环境。
第三部分为强监督,内容体现在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措施,包括加强对市场准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以及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等三方面的内容,通过上述法律监督手段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
第四部分为抓预防,内容体现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围绕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通过采取推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设立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联系点、扎实开展检察官法制教育进民企活动、不断拓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制教育渠道等四方面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减少投融资法律风险,降低市场运营法律成本,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第五部分为建机制,内容体现在第十四至第十六条。主要阐述通过采取与市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建立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建议机制,建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智慧模式等,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法律体系,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实效。
《措施》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检院部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佛山实际,提出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佛山特色,反映了佛山检察工作特点。刚才我是从宏观的角度概括的介绍了《措施》内容,下面,我将选取四项措施向大家作介绍。
《措施》第一条专门提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这是与佛山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分不开的。佛山是传统制造业大市,民营经济基础雄厚,可以说是佛山经济的命脉。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3918.25亿元,增长9.3%;民营工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4%,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81.8%。在此大背景下,强调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顺应佛山市经济发展实际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措施》提出,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成果,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措施》第三条专门强调,慎重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指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
还有《措施》第四条提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因为佛山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创新能力强是我市民营经济的优势,但调研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代表反映,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挫伤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为此,《措施》提出,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着力保障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措施》第十条讲的是职务犯罪预防,强调推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我们佛山的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专项预防项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专项预防挂牌督办项目。全市检察机关将通过定期专题类案调研与个案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向涉案企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发布专题调研结果,适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普遍性问题,积极与企业管理部门、商(协)会组织及服务机构沟通合作,完善企业法律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减少投融资法律风险,降低市场运营法律成本。
附件1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佛山市2016年“企业暖春行动”工作方案》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保护
(一)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更加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对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成果,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要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来访、控告、申诉等事项,建立首办责任制,专人负责,跟进办理,及时反馈。
(二)在法律适用方面严格区分“六个界限”。要严格按照“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精神,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慎重适用刑法,充分考量逮捕必要性与刑罚可罚必要性,避免检察机关不当介入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民间投融资活力,保护民营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三)慎重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查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要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二、重打击
(四)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着力保障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结合我市专人分片包干监督的有力经验,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宣传和定点专人咨询,实现企业从刑事立案到结案整个环节上均有专人联系,指导企业收集证据、完善证据、补充证据,帮助企业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证据收集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育和维护机制,为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发展提供法律帮助。
(五)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影响投资环境的商业贿赂犯罪,有力遏制商业贿赂的多发态势,净化商业环境,维护廉洁公正的商务秩序,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查办发生在民营企业融资、招投标、减税、用地、审批过程中的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办贪污、私分、挪用国家支持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信贷资金的犯罪案件;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着力查处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扎实推进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为民营企业营造规范的行政执法环境。坚决查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渎职侵权犯罪,着力强化公务员队伍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要严厉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项目审核、行政执法、资金拨付等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犯罪案件,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制假售假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对未构成犯罪,但严重干扰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办事,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三、强监督
(七)加强对市场准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设立前置性许可等手段擅自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切实减少和消除企业创业限制,保障市场准入公平。注重搜集民营企业反映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线索,并与民营企业充分沟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八)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围绕执法司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重点强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使用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同时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配合,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捕、诉衔接机制,利用捕前会审、现场指导等方式,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借鉴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做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诉案件“三检合一”办案机制,在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内部成立知识产权办案小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
(九)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优化“抗、建、查、移”多元化监督格局,合理选择并综合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增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实效性;依法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诚信经营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监督利用市场优势形成不公平交易、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拍卖或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不诚信履行合同等民事案件;重点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尤其监督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人员枉法裁判以及因逃避债务、侵吞资产而出现的虚假诉讼等所导致的错误判决、调解,切实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诉讼权益,努力实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尊严和尊重市场主体意志的有机统一。
四、抓预防
(十)推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以“佛山市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被高检院列为专项预防挂牌督办项目为契机,针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案件,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案件,通过定期专题类案调研与个案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向涉案企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发布专题调研结果,适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普遍性问题,积极与企业管理部门、商(协)会组织及服务机构沟通合作,完善企业法律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减少投融资法律风险,降低市场运营法律成本。
(十一)设立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联系点。充分发挥镇街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探索在各镇街设立“检察院服务企业联系点”,架起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的桥梁,并选取若干企业作为试点,实行检察官一对一联系,收集民营企业诉求,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做法律服务指引,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职工依法维权。
(十二)扎实开展检察官法制教育进民企活动。全市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以及预防部门正在开展的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五进”活动,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采取普法讲座、释法说理、警示教育、法律服务、廉政文化宣讲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到既依法办事,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十三)不断拓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制教育渠道。针对部分民营企业对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涉及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把握不准的情况,采用在“两微一端”及佛山日报等媒体开设“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专栏,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例白皮书,印刷法律宣传画册,拍摄宣传短片、微电影、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检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案说法,帮助企业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提高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的维权能力。
五、建机制
(十四)与市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畅通与市工商联联系渠道,双方分别设立联络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于市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市工商联通报。支持市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市工商联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积极采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效果。
(十五)建立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建议机制。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通报,积极协助市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对于影响民营经济运行、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不完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推动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十六)建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智慧模式。积极适应建设“智慧城市”发展形势,尤其是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需要,提升互联网思维,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整合升级网络模块,加强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移动互联网客户端等“智慧检务”平台建设,通过开通案件进度查询、网上预约阅卷、生效法律文书公开、在线举报、法律咨询等功能,切实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实效。
附件2
佛山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事例
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2007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利某某家具厂发生火灾,波及隔壁的时某家具厂。2008年8月,时某家具厂起诉利某某家具厂,请求赔偿保险外损失2805333元。该案两审均支持时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判决利某某家具厂赔偿保险外损失2738525.11元。利某某家具厂不服,于2010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另一判决——时某家具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一案,该案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了时某家具厂的火灾损失为4276046.7元,本案的判决直接援引了该损失数额的认定。鉴于此,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对该保险纠纷案的民事诉讼监督,发现涉案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依法提出了民事抗诉,同时中止了对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查。2013年5月,法院对保险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火灾造成时某家具厂的损失数额为2200641.9元。根据该生效的再审判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对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继续审查工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5月25日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改判利某某家具厂赔偿时某家具厂损失663120.31元。与原审相比,减少赔偿2075404.8元。
二、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平等保护中资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唐某某、朱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开设无牌工厂假冒某品牌生产不间断电源,经营数额多达105万余元,对注册商标所有人国外某电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的证据薄弱问题,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引导公安机关多角度、多方位对图像证据予以清晰拍摄和对比,及时指导被害单位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商标细节对比图等系列证据,确保了案件的成功指控,后唐某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6月,被害单位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赠送牌匾表示感谢。2015年6月,该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此外,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辖区内制造业企业较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需求较高的状况,通过成立专门办案组、组织专题调研等方式提升办案能力,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13年至2016年5月共办理该类案件65件207人,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企业管理人员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15年12月,佛山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郭某某因停车问题伙同他人酒后滋事,用砖头砸烂李某轿车,造成较大损失。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属于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尽快回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案件诉至法院后,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就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情况予以说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适用缓刑,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协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资金安全。2011年,南海区某电子有限公司报关员陈某某利用报销报关业务费用的便利,私自购买发票冒充正常发票进行报销,骗取公司业务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15年该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仔细审查案卷,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了解到该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对报销票据疏于审核等风险隐患,导致案件发生。针对上述情况,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并派员协助该公司建章立制,对敏感岗位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被害单位按检察建议完善财务审核制度,排除风险隐患,弥补管理漏洞。
五、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污水处理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2001年,顺德区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获得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找到负责该项目的某局市政科副科长卢某帮忙。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徐某某公司纳入邀标范围,并在评标过程中向参与评标的专家组成员发表了倾向于徐某某公司的意见,最终帮助该公司中标,并非法收受贿赂。2014年2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该环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过程中,认真比对涉案公司账册,积极固定涉案证人证言,建立完备的证据链条,促使徐某某主动认罪,并适时依法对其调整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使该污水处理厂项目正常运作,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六、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全面介入引导侦查保障民营企业财产安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汪某某控制的公司与顺德区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安装空调合同。履约期间,汪某某虚构安装卡上的重要信息,安排员工将362条虚构信息录入电脑系统,骗取该公司支付的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对于该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通过全面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与被害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亲赴案发现场指导侦查等措施,不断充实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并高效出庭支持公诉,促使汪某某认罪伏法、主动退赃,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加强与涉案企业沟通协调,针对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地点跨越国内外、涉及各法系领域等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苏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高明区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家居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严重侵害了高明区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完善苏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与高明区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在该公司的配合下对假冒注册商标进行了鉴定,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苏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赵某提起公诉,得到法院有罪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冒驰名商标的犯罪,保护了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八、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慎用强制措施为涉案民营企业重组提供有利条件。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佛山市三水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邱某某等5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经人社部门两次书面责令整改仍逾期未支付,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2014年10月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执行逮捕。在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决定启动企业重组。考虑到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对企业重组起关键作用,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丁某某取保候审,允许其到外地出差洽谈合作事项,同时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保护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采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