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 网店转让退货难,互“踢皮球”谁来管?

来源:佛山消委会 时间:2022-08-26 17:22

  肖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蓝牙音响,使用时发现蓝牙一直连接不上,遂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但是经营者却称,该店铺在两个月前就已经转让出去了,退换货要找实际经营者。

  肖先生没有看到店铺转让公示,联系实际经营者无果后,遂要求该店铺原来的经营者承担退换货责任或者赔偿其损失。店铺转让没有公示,可否要求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李智就律师表示 

   

  1.收到的网购商品如不符合约定以及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直接向店铺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店铺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并退回货款。

  

  2.店铺的受让者除非与转让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受让人受让店铺时一并受让店铺的债权以及承担店铺的债务。在店铺转让没有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该店铺的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消费者,肖先生可以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3.因网络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若肖先生无法找到对应的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或销售者,且案涉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肖先生同时可以直接向案涉网购平台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首先,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筛选购物平台,应尽可能选择经营资质齐全、信誉度较高的平台以及选择正规店铺;在收到网购货物后,应及时检验货物的质量、功能等,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相关退换货事宜,而且最好能有支付凭证等保留作为消费依据 

  其次,对于原经营者已转让店铺的,相关转让信息没有公示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找到实际经营者的,可直接向注册经营者主张合法权利,若网络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注册经营者的真实联系方式,网络平台提供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5.《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责任编辑:罗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