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佛山公职人员禁酒控酒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担当有为等内容新闻发布会

11月28日上午,佛山公职人员禁酒控酒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担当有为等内容新闻发布会在佛山召开,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裴广明,市纪委新闻发言人、市监察局副局长邱建文,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叶水剑和干部监督室主任魏晓黎、研究室主任叶光明出席本次发布会。

【佛山日报】市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激励和监管干部新举措

鼓励干部担当有为 公职人员禁酒控酒 [详细]

【佛山新闻网】佛山今后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佛山公务活动“禁酒令”来了! [详细]

  新闻发布会通报提纲

  一、关于《佛山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佛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 》的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佛山市委高度重视作风建设,严肃公职人员饮酒纪律,带动干部作风严起来、实起来。11月2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文件。11月22日,市党廉办正式印发《通知》。

  (二)主要特点

  1、明确禁酒控酒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明确一般公务活动的禁酒规定。主要指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实施“四个严禁”,即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严禁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

  3、明确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的控酒规定。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统战工作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确需公款购买和使用酒水的,要厉行节约,严格实行“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制度,一律由本单位本部门分管领导签批,从严控制购买标准、数量,严格审核购买单据,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其中,购买和使用高档酒水的,需报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同级纪委备案。制度规定,高档酒水一般指零售价每500毫升499元以上的酒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明确非公务时间从严控酒要求。规定公职人员组织或参加婚丧喜庆、私人聚会等非公务活动时,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强行劝酒、过量饮酒、酗酒滋事等有损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同时,《通知》要求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于禁酒控酒不力的,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在今后工作中发挥好狠刹四风网络监督平台等作用,加大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有关要求真正得到落实。

  二、关于《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根据市委要求,市纪委牵头成立调研起草组,开展了关于队伍履职积极性的调查研究。11月22日,市委正式印发意见。

  (二)主要特点

  《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强化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科学有效的激励导向、鼓励担当的执纪导向三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出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决策失误和履职失范行为,对主观上为公、认真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可予以减责免责。同时,探索完善党员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后重新任用制度。

  2、优化绩效考评机制。提出要实行部门内部差异化绩效奖励分配方法,体现岗位职责、个人实绩与绩效奖励相对应,鼓励干部敢担责、多干事。

  3、完善及时奖励工作制度。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及时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等奖励。

  4、保护公职人员主动服务企业的积极性。要求公职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经批准可按规定应邀参加企业各类活动,可按照有关差旅费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

  5、依法严惩诬告陷害行为。研究制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查处办法,建立常态化查处机制,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全面从面从严治党”“打铁必须自身硬”,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市纪委于2017年10月31日出台了《意见》。

  (二)主要特点

  1、严明纪律,实施“全时段”监督。《意见》围绕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党的六项纪律情况,列出重点监督的20项“不可为”行为,明确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界限。监督范围既涉及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内”行为,也涉及“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触角延伸至“全时段”。

  (1)遵守政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在公开场合或社会交往活动中发表损害、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等行为;

  (2)遵守组织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等行为;

  (3)遵守廉洁纪律方面,重点监督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行为;

  (4)遵守群众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不注意身份和社会影响,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等行为;

  (5)遵守工作纪律方面,重点监督擅自接触被举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接受请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行为;

  (6)遵守生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行为。

  2、多管齐下,构建“全方位”监督。《意见》提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8项举措,“全方位”织密监督网络。

  (1)落实重要事项、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2)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将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情况纳入党内生活重要内容;

  (3)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4)落实内部巡察制度,实现内部巡察向区、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全覆盖,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5)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6)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洁情况活页本,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提供参考;

  (7)建立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报告登记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公正廉洁行使职权;

  (8)严肃处置问题线索,按有信必核、有案必查要求,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分类处置,坚决防止“灯下黑”。

  3、齐抓共管,明确“全流程”责任。《意见》明确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室(部)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干部监督、机关党委等部门的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把干部监督管理寓于业务工作全过程,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明确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事先预防、过程监督、严肃惩处的“全流程”责任体系。

  四、关于《对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实行报告和登记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为保障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公正廉洁行使职权,避免监督执纪工作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干扰,市纪委于2017年10月31日出台了本《规定》。

  (二)主要特点

  1、细化具体情形,划出违规过问干预纪律红线。《规定》明确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是指纪检监察干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利用职务影响、工作便利或者私人关系,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作指示、打招呼、提要求,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正常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将违规过问、说情干预与依纪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责和正常工作联系区分开来。细化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七种情形,包括打听和过问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及案件调查进展、涉案人员、涉案数额、涉案情节、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和监督执纪人员组成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为监督执纪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关照或者减轻责任等行为,明确了报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2、明确工作程序,实行报告登记留痕追查。规定监督执纪人员遇到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同时要按照“谁涉及谁报告”“一次一报告”原则,及时报告领导,并于事发3个工作日内填写《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过问干预的内容、方式等信息,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过问干预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干预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强化纪律要求,明确责任促进制度落实。《规定》从两方面明确纪律要求,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人员坚持原则,恪守法纪,严守秘密,秉公廉洁,不徇私情。若遇到应当报告的情形未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监督执纪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另一方面也规定,对过问、说情干预人员,报告登记后作为问题线索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干部过问、说情干预的,移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处置。

  五、关于今年1-10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情况的通报

  今年1-10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持续加大正风反腐力度,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执纪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2683件,立案974件,其中涉及处级干部27人,结案92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9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2人。先后查处了市工商局、佛山监狱系列腐败案,禅城区、南海区教育系统腐败案等一批大要案。

  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贯彻惩前毖后、冶病救人方针,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推动党内监督常态化。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2751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828人次,占67%,处理人次和占比均在全省排名第二;第二种形态442人次,占16%;第三种形态171人次,占6%;第四种形态310人次,占11%。把谈话函询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谈话函询311件,同比(31件)增长903%。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肃查处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社区、村居党员510人,同比(218人)增长134%。立案查处社区、村居干部54人,其中,社区党委(居委会)委员8人、村支书(村主任)13人、其他村组干部33人。

  (三)注重挽回经济损失。对违纪问题产生的不当收益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处理到位,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益和获利,实现执纪审查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据统计,今年通过执纪审查,全市直接追缴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比如市纪委今年在协助上级纪委办案时,依法为国家挽回某公司应缴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2.9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