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根据《通告》,从2020年2月1日起,我市将启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至2年的过渡期。从2020年8月1日起,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佛山通行。
上牌
根据不同标准
核发三类号牌
根据《通告》,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号牌(银色)和行驶证。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过渡期号牌(蓝色)和行驶证。
在用的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过渡期号牌(黄色)和行驶证。
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应领取蓝色或黄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8月1日起,将停发蓝色、黄色号牌,不再为这两类电动自行车上牌。
不同颜色的号牌,在通行规定上有所不同。银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行驶(管制路段除外);蓝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通行(管制路段除外)至2022年1月31日,过渡期为2年; 黄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我市通行(管制路段除外)至2021年1月31日止,过渡期为1年。
此外,2020年8月1日起,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我市通行。届时,佛山交警将加强执法,执法方式会根据注册登记的情况开展,早期以警告教育为主。
蓝色、黄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通行日期截止后,号牌作废,禁止在我市道路通行。
解读
电动自行车上牌让管理规范有序
为什么要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为何设置半年的集中上牌期?管制路段设置进展如何?对此,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一一进行回应。
2019年4月,省下发《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进行了明确。
目前,我市在用电动自行车约121万辆,其中符合新国标约37万辆、符合旧国标46万辆、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车辆约38万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陆永表示,由于车辆未上牌,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涉电事故时有发生,交警无法根据车牌快速锁定事故当事人,为案件侦办带来了难度,电动自行车上牌,能为下一步规范、有序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同时,《通知》 中还提到,要设置合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陆永表示,用蓝色、黄色号牌对两类违标车加以区分,并分别设置2年和1年过渡期,可以促使车主逐渐淘汰违标车,置换新国标车,安全更有保障。
“由于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有121万辆,我们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消化,为了避免扎堆上牌,加上黄色号牌车辆只有一年的使用期,所以决定设置半年的集中上牌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李健毅解释。
据介绍,目前顺德已经公布了管制路段。自2020年1月1日起,大良街道德民路(祥和路至观绿路段)、容桂街道容奇大道(桥西路至容桂大道路段)、乐从镇岭南大道(东平大桥至富华路段),全天候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其他区的管制路段正在制定当中。
提醒
一人可登记一车 将推“带牌销售”服务
根据《通告》,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启动后,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新市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居住证可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
个人上牌还需提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书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如需代办,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委托书。
车辆合格证、发票如果已经遗失,可前往购车的商铺重补,或者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丢失的原因,签署声明。交警部门对其个人征信进行核查,并对声明复核后,将对符合要求的市民予以登记。
港澳人士则需提供港澳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市民可在交警车管所或警邮合作网点登记上牌,工作人员将查验车辆(包括车辆整车编码、脚踏骑行功能、铭牌,核对合格证参数等)。查验合格后,录入信息。随后,申请人进行缴费、选取号牌(银色号牌随机5选1,蓝色、黄色号牌按序核发)。
同时,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将推行“带牌销售”便民服务措施,市民通过已经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铺,就能购买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目前,商铺带牌销售的相关细则仍在制定当中。
此外,《通告》 还提到,鼓励电动自行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做好安全防护。
据悉,平安、人保、太平洋3家保险公司将推出电动自行车保险项目,共有3个套餐,保费(税前)分别为53元、105元、175元。
企业等法人因经营需要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