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公平正义!三水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2月26日 09:27 来源:佛山日报

  近日,三水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刑事案例、十大民商事案例及十大执行案例,内容涉及扫黑除恶、“套路贷”诈骗、破产清算、商品房买卖、善意文明执行等。

  2020年,三水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16176件,办结14576件,结收比100.12%,结案率90.11%。此次入选的案例综合考量案件办理效果、社会影响、与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程度、对司法实践的意义等因素评定产生,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这批典型案例展示了过去一年三水法院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民生权益等领域作出的努力,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何某明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执行案

  自1999年起,以被告人何某明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强、何某荣、何某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伟、何某华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生效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明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三水法院按照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财产刑执行“雷霆行动”的部署要求,快速对这批标的额共计484多万元的财产刑案件立案执行。最终,8天时间执行到位金额404万元,另依法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

  法官点评:该案为省督办专案,该案的审判和执行是三水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的重要成果体现,对于震慑黑恶犯罪、彰显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2

  杜某乾、罗某炬等19人聚众斗殴案

  居住在西南街道的被告人杜某乾一方人员,与居住在白坭镇的被告人罗某炬一方人员,因琐事产生矛盾,多次约架。2019年7月8日21时许,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茶饮店门前,杜某乾一方共10人与罗某炬一方9人分别持棍棒、灭火筒、刀等工具打斗,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法院生效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杜某乾、罗某炬等19人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该案是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因发生在三水区城区繁华路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民众极大关注。该案的办理,有力遏制了该类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类犯罪,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案例3

  章某甫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章某甫等8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花都、南海等地非法使用“怡宝”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怡宝”等商标的纯净水谋取非法利益,犯罪数额较大。法院生效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章某甫等8人分别判处三年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2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点评:该案涉及我国知名饮用水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4

  原告陈某贵与被告某化工佛山公司、陈某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某香港公司是某化工佛山公司唯一股东。某香港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某化工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慈变更为陈某贵,但一直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陈某贵以某化工佛山公司、陈某慈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为由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化工佛山公司、陈某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及确认新刻制的公司印章无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化工佛山公司的董事会如何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如何敦促董事会执行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出意见或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需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或相应的身份(包括董事、监事)。某化工佛山公司的股东所作决议无论其效力还是其具体执行情况,均属公司内部决策及运行范畴,陈某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请求某化工佛山公司执行公司内部决策,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陈某贵的起诉。

  法官点评:本案入选省法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认为此案是请求公司履行决议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干预公司治理的必要与有限原则,公司内部事务依法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自治,在自治内容无碍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情形下,应依法维护公司自治效力,尊重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案例5

  原告胡某立等20人与被告某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西南街道某小区经选举表决成立业委会并于2018年5月完成备案,后该业委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等制度。2019年9月,胡某立等20名小区业主以程序违法为由将业委会、业主大会诉至三水法院,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表决结果、确认《议事规则》无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胡某立等20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故判决驳回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表决结果的诉讼请求。因投票同意《议事规则》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未达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总面积半数,故确认《议事规则》无效。

  法官点评:在住宅小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小区业主与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鲜见,小区如何破解治理难题,事关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本案的处理表明,住宅小区要实现善治,业主大会、业委会和小区业主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法治与自治相统一,小区才能和谐安宁。

  案例6

  三水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借款,经强制执行仍资不抵债,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三水法院经与多个部门协调,多管齐下争取可分配资金,最终使得抵押债权、11名职工劳动债权、税款债权得到完全清偿。

  法官点评:涉案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抵押债权、职工劳动报酬债权等得到了完全清偿。本案的成功办理,显示出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审判中的强大作用。

  案例7

  原告鲍某婷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西南某广场的商铺租给原告。2020年1月至4月,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被告主动对全体租户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3月、4月的租金和部分管理费减半收取。原告以疫情期间客流少、无收入为由,向被告提出免除2020年3月、4月全部租金及管理费的申请,因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而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已酌情考虑疫情对鲍某婷营业收入的影响而减免原告部分租金,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免除租金和管理费的主张。同时,因双方合同到期,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法官点评:本案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典型性。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由,但是否应一律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等费用,社会公众有不同认识。本案的办理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公平保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对于涉疫情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导向作用。

  案例8

  罗某朗与黄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黄某文拖欠申请执行人罗某朗款项9万多元,但拒不到庭履行义务。三水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价值较大的汽车,即对该车依法登记查封。由于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三水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悬赏公告,希望借助社会力量找到该车辆。悬赏公告发布3天后,法院接到线索,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在数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完成异地扣押,并顺利将该车押回三水法院处置。

  法官点评:本案体现三水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措施,为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快速反应、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案例9

  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云东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照生效判决,三水法院先后执行了被执行人云东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存款与部分房产,执行到位金额3000多万元,仍有近900万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三水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近一万平方米土地。被执行人提出其与案外人就该土地达成了合作开发协议,正准备开发建设。同时,被执行人的一股东愿意用其名下200万股银行股权作为担保。三水法院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暂不对被查封的土地进行处置,先将200万股银行股权平均拆分成四份标的分别进行网络拍卖,其中两份标的成功拍卖得款500多万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土地合作开发得以继续,项目资金逐步回笼,被执行人一次性将剩余300多万元的执行款转入三水法院,这一巨额标的案件完全执行到位。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标的额近4000万元均全部执行到位,三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充分考量被执行人的利益,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执行,使被执行人能持续开发经营案涉土地项目,为全案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

  案例10

  唐某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案

  2018年蒙某在唐某建经营的某五金厂工作期间受伤,该五金厂被判决赔偿蒙某59万多元。三水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厂的机器设备,并裁定唐某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唐某建在支付了17万多元赔偿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三水法院调查发现,唐某建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可唐某建拒不承认转移查封物的事实,也拒绝交代查封物的下落。鉴于唐某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三水法院将这一线索依法移交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侦查,并提请对唐某建依法予以逮捕。

  法官点评:此案是三水法院近年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也是法院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的有力例证。

  文/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

(责任编辑:刘陈缘)

推荐阅读>